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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設施的耐震重要性—以醫院為例

根據我國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急救責任醫院需辦理的緊急醫療業務,第一項即為『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故急救責任醫院須在大地震後仍能執行緊急醫療工作。過往多起地震均記錄了急救醫院因地震使得建築結構、非結構功能性嚴重損壞,而無法及時發揮緊急醫療能量,因此災區急救責任醫院的耐震能力是發揮抗災與執行救護功能的基本要素。

美國加州1971San Fernando地震、1994年北嶺地震,以及日本阪神地震的醫院建築勘災報告中,都有地震導致災區醫院嚴重受創而無法救災的記錄。台灣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近年來震度六級以上地震紀錄中,如:1999年集集地震、2006年台東地震和恆春地震、2010年高雄甲仙地震等,均發生醫院無法發揮醫療機能的情形。從這些經驗中得知,當災難型地震造成大量傷患湧進鄰近的醫療院所時,如何確保在黃金72小時內將傷患送至仍具有緊急救護功能的醫療院所,是決定災民能否存活的關鍵因素。

921 集集地震為例,位於當時南投災區的九間主要醫院,僅其中兩間因建築結構體破壞而無法繼續提供醫療服務,其餘醫院建築在遭受大地震時,仍可達到我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的標準(醫院為重要設施,規範中設計地震力的用途係數為1.5倍;而一般住宅為1.0)。但即便如此,結構體未受嚴重破壞的醫院,卻因為非結構物的損壞,被迫遷移至戶外進行緊急醫療工作,使得剩餘七間醫院中只剩兩間仍勉強維持於院內進行醫療照護。由此可知,醫院不只須重視建築結構物本身的耐震能力,非結構物的耐震性能也必須納入考量。

既然醫院的非結構物那麼重要,究竟有哪些是災後仍需維持的功能呢?這些重要的非結構系統可包括緊急供電系統、供水系統、網路通訊系統、以及一系列用於照顧患者的醫療設備。其中電力供給方面,醫院內各種醫療儀器、照護設施和環境舒適的運作幾乎均仰賴電力,一旦震後失去電力供給,醫院立即失去搶救傷患的能力,甚至危及重症照護的住院患者生命。因此醫院的電力來源除了外部電力公司配給(市電),供電迴路還包括緊急供電系統。大規模地震後為避免市電中斷,醫院必須自備足夠的緊急電源。緊急電源一般是採用柴油發電機組,只要柴油燃料供給足夠,原則上可維持醫療搶救與重症照護功能。

然而醫院在大規模地震的衝擊後,緊急供電系統是否足以抗震並發揮運行是搶救傷患與維持重症照護的重要關鍵。緊急供電系統一般是由柴油箱、發電機、冷卻水塔、變壓器、配電控制盤等設備組成,這些設備的安裝設置方式是否納入耐震設計尤為重要,例如:底座是否有螺栓固定或是具有隔減震支承、設備間距是否夠大以避免碰撞、設備管線接頭處是否採用可撓管以避免震動而扯斷接頭……等耐震措施。因此,急救責任醫院作為大規模地震後急救照護的重要設施,在耐震設計的思維上,建築結構安全和非結構物震後功能維持是同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