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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空發展法通過立法院教文會審查

太空已成為21世紀全球競爭的新場域,不論是傳統太空強權或是新興太空國家無不投下大量資源在太空的發展。台灣經過將近30年的發展,已經奠定一定的基礎設施與技術能量。蔡總統於109520日就職演說,將太空產業列為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在政府政策引導、資源投入、以及完備相關法制與支援體系下,台灣一定可以成為下一個新興太空國家重要一員,實踐以太空作為支持國家安全、經濟發展、民生福祉及科技進步國家總體發展的重要力量。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426日與28日進行「太空發展法(草案)」草案逐條審查會議,此次太空發展法審查會議,除了行政院版本外,包含朝野立委及各黨團共有17個版本。經過委員們熱烈與詳實的討論於今(28)日通過委員會審查。

通過審查的「太空發展法(草案)」,主要內容包括:確認太空活動的主管機關為科技部,另外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有關國家發射場域的設置由科技部負責,得委由上述專責法人進行營運管理,而發射載具僅能在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在我國太空發展基本原則方面,除原先行政院版本的尊重國際公約及相關規範;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並修正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得公開相關資訊原則,還增加促進太空科學普及增進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瞭解,培育太空人才等原則。而對於國家發射場域設置除了踐行原基法的精神外,也強化尊重與保護原住民權益。

在太空產業發展方面,太空發展法也加強和經濟部及其他相關部會共同推動產業發展的角色。完成審查的「太空發展法(草案)」共計622條。

目前全球有超過31個國家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各種不同形式之太空法規。我國是全世界第32個擁有衛星國家,近年來國內已有數家商業太空公司成立,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國際合資、民間企業投資商業模式逐步導入,使我國已經進入太空新紀元。聯合國為因應日益蓬勃發展的商業與私人太空發展,並兼顧太空的永續使用,鼓勵各國制定國家太空法,我國制定太空相關法規,向國際社會表示我國願意善盡地球村公民的責任與義務。

過去台灣產業憑藉著強大的科研基礎,積極與國外太空產業密切接觸。太空發展法的制定是為奠定法制基礎的重要一步,有法制基礎,除規範相關太空活動,及強化風險管控並確保安全外,另可提供明確法源依據,以利公部門與民間企業推動太空發展法律遵循,進而發展更具前瞻性技術,提升產業發展。

「太空發展法(草案)」完成委員會審查後,使得台灣在太空法制化再向前一步,科技部企盼立法院能夠儘速完成三讀立法,為我國在太空發展奠定可長可久之基。